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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3-23

  实施时间:1998-03-23

  发布时间:1998-03-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430第4期(总第22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3-23

  实施时间:1998-03-23

  发布时间:1998-03-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430第4期(总第22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3-23

  实施时间:1998-03-23

  发布时间:1998-03-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430第4期(总第22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3-23

  实施时间:1998-03-23

  发布时间:1998-03-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430第4期(总第22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3-23

  实施时间:1998-03-23

  发布时间:1998-03-23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430第4期(总第22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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