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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行进口售付汇或付汇核销管理新办法

记者从国家外汇局了解到,从今年3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明联不同的“贸易方式”类别,相应进行售付汇或付汇核销管理。

  依据国际惯例,报关单是货物经海关验放通关的证明,也是进行相应纳税、购付、付汇的重要凭证,但并不是所有报关单的进口都需要对外付汇,如易货贸易、部分形式的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等都不需要对外付汇。为规范凭证类别、提高监管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将报关单按“贸易方式”分位“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认真辨认报关单上“贸易方式”这一栏的类别,按规定分类严格进行售付汇及核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完善报关单的分类系统,规范报关单的分类系统,规范进口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并没有增加进口企业对外付汇和核销环节的手续。凡真实对外支付外汇的进口企业按照贸易的相应类别进行申报,均可顺利购汇对外支付或核销。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人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汇或以此进行核销,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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