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大全 企业名录 行业分站 产品求购 产品供应 新闻中心 招标信息 采购助手 会议展览 网站介绍  
 政策法规  外贸知识 驻外机构 合同范本 承电范本 检验检疫 报关指南 运输导航 保险常识 外汇管理 退税须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精彩栏目> 商务助手>政策法规 > 海关法规政策公告
政策法规
招标投标法规政策
机械相关法规政策
最新法规政策公告
货物运输法规政策
海关法规政策公告
税收退免法规政策
外汇管理法规政策
检验检疫法规政策
香港特区经贸法规
国际经贸相关法规
加工贸易法规政策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
外经贸部法规政策
国家经贸法规政策
外贸政策理论研究
国 际 公 约
其 它 法 规
海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微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它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它图案组合而成的徽记、标志或图案。
  第九条 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条 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把中国机械网设置为我的首页 把中国机械网介绍给我的朋友 把中国机械网放入收藏 给中国机械网留言
 
中国机械网版权所有 1999-2007 请与我们联系:
中国机械网服务热线: 0571-87878187
中国机械网销售热线: 0571-8787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