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大全 企业名录 行业分站 产品求购 产品供应 新闻中心 招标信息 采购助手 会议展览 网站介绍  
 政策法规  外贸知识 驻外机构 合同范本 承电范本 检验检疫 报关指南 运输导航 保险常识 外汇管理 退税须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精彩栏目> 商务助手>政策法规 > 海关法规政策公告
政策法规
招标投标法规政策
机械相关法规政策
最新法规政策公告
货物运输法规政策
海关法规政策公告
税收退免法规政策
外汇管理法规政策
检验检疫法规政策
香港特区经贸法规
国际经贸相关法规
加工贸易法规政策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
外经贸部法规政策
国家经贸法规政策
外贸政策理论研究
国 际 公 约
其 它 法 规
海关法规
 




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制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6月20日起,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登记。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海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有关企业编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同时从事加工生产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即为加工生产企业编码,无需再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
 
把中国机械网设置为我的首页 把中国机械网介绍给我的朋友 把中国机械网放入收藏 给中国机械网留言
 
中国机械网版权所有 1999-2007 请与我们联系:
中国机械网服务热线: 0571-87878187
中国机械网销售热线: 0571-8787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