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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

根据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强海关与中国银行的联系配合,做好台帐“实转”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台帐保证金帐户设立

  加工贸易企业向中国银行递交由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时,中国银行在海关帐户下为企业设立帐户,并按《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注明的金额收取保证金后,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二、手册台帐变更

  6月1日前的台帐手册和6月1日后“空转”’手册变更后需要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手册,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内容办理台帐变更手续。

  对6月1日前的台帐手册变更后不需要实行“实转”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对帐

  (一)实时对帐。“实转”手册建帐后,海关根据保证金台帐备案“底帐”核对企业递交的由中国银行签发的《保证金台帐开设通知书》和“密押”号码。

  “空转”手册可不进行“实时对帐”。

  (二)每日对帐。中国银行每个营业日结束后(或下一个营业日开始时)打印当日或上日保证金征退清单,派专人或通过专门渠道传递至海关进行对帐。

  (三)每月对帐。中国银行每月月初打印出上两月台帐开设、变更、核销和保证金征退清单,派专人或通过专门渠道传递至海关进行对帐。

  四、台帐保证金转税

  经批准内销的保税料件的税款按一般征税缴款书形式交纳的,不能从台帐保证金帐户内划转,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办理台帐保证金转税手续的,中国银行根据企业送交由海关签发的注有“台帐保证金转税专用”和台帐编号字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从相应帐户把对应该笔台帐的保证金划转“中央金库”,其相应的缓税利息不能从台帐保证金帐户内划转,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

  (二)已征收台帐保证金的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及缓税利息时,海关向中国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由中国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将对应该笔台帐的保证金及利息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

  (三)对海关开出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税款金额大于对应台帐本金金额的,或《海关专用缴款书》(缓税利息部分)金额大于对应台帐保证金利息的,由中国银行在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海关重新签发缴款书。

  五、台帐保证金的退还

  (一)企业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手续。

  (二)中国银行核对企业送交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和“密押”号无误后退还台帐保证金及利息,同时签发《中国银行台帐销帐通知单》。

  六、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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