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整顿保税仓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216号)下发后,各关迅速行动, 增强力量,加大了对保税仓库清理整顿力度。从初步反馈的情况看,一些海关和保税仓库违规操作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海关不严格执行规定。对许可证商品凭保放行货物而企业迟迟不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造成出库货物多年无法核销;有的海关与港务部门签定的“MOU” 条款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使散装大宗货物“先放后办”,造成未经海关核准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被倒卖,其出库手续无法补办,海关档案保管不完整,保函丢失,致使追补手续、补税没有根据等。为保证此次清理整顿不流于形式,切实取得效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 各关在清理整顿中,要将凭保放行作为重点核查内容,查清1995年以来凭保放行的保税仓库出库货物的核销情况。 二、 对发现遗留的凭保放行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如保函到期仍无法履行正常报关手续而销案的,应先收取税款保证金,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三、 对属于保税仓库出具保函至今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件予以核销的,除应限期补办手续、补税外,暂停其保税仓储业务。 四、 保税仓库出仓货物一律不得先提后办手续,出库许可证商品货物不得凭保函保证金放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 各海关要认真审核与企业及政府部门签定的MOU内容,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 各关要将上述内容作为此次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重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保税仓库清理整顿总结内容于10月底一并报总署关税司。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