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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调整专利收费项目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01]第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增加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和中止程序请求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400元和600元。
    
  二、取消撤销请求费,包括:发明专利权3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2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20元。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中有关超过8个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规定不再执行。超过多少个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问题,统一按《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专利收费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计价格[2000]2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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