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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设备不需要征税?海关对燃料油或容易损耗的物品如何监管

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范围的,领取到项目确认书和海关的减免税证明的进口设备,均可减免税。文件规定,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年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燃油,海关按实际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定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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