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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锅炉受让东气重机30%股权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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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文件,公司受让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持有的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30%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已获得批准。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东方重机部分股权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年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受让东方重机股权暨重大关联交易公告》,2007年3月19日本公司召开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并予以披露。因该项交易属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行为,除经股东大会批准外,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554号”《关于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公司受让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持有的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30%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现已经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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